原标题:同为推翻国家政权活跃参加者,为何2人坐牢2人“回家”?
法制网记者 周斌
8月5日上午10时40分许,勾洪国推翻国家政权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判处勾洪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这是天津二中院自8月2日以来,接连审理宣判的第4起推翻国家政权案,前3起分别是: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推翻国家政权案。
三人获刑状况如下:
翟岩民:获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胡石根:获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世锋:获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那么疑问来了,相同犯了推翻国家政权罪,在同一家法院受审,不相同怎样就这么大呢?为啥有人要坐7年半牢,有人却能够当即回家(判缓刑后,罪犯回其居处社区服刑)?
并且,4人的判定书清晰,这4人都构成推翻国家罪,且均系活跃参加者。
刑法第105条这么规则:安排、策划、施行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活跃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估量这时,有人的心里是这么的: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
状况是这么的——
尽管4人都是活跃参与者,但“重量”是彻底不相同的。用翟岩民、勾洪国在庭上的供述,自个是胡石根的追随者,是“棋子”。
在详尽的依据面前,法庭是认同翟岩民、勾洪国的说法的,在两人判定书中,均有“受胡石根影响”的表述。翟岩民是先经过网络接触到“色彩革新”等理念,在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这一理念;勾洪国则在胡石根影响下,逐步形成了推翻国家政权的图谋。
位置孰轻孰重,一望而知。
当然,仅凭位置上的不相同,还不足以让翟岩民、勾洪国“回家”。究竟,翟岩民、勾洪国是活跃参加者,在推翻国家政权违法中,或依据胡石根授意,或在胡石根“色彩革新”思维指导下,活跃付诸举动。
比如在黑龙江庆安工作中,翟岩民等人安排作业访民前往庆安进行不合法集合炒作,鼓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立国家政权机关,大批作业访民赶到庆安火车站,不合法集合打出“我是访民向我开枪”的字幅、散发传单,形成极端恶劣的影响,导致对中国政府的批判和进犯。
那么,翟岩民、勾洪国还有啥“减罪金牌”?
还真有。那就是两人都有建功情节。
勾洪国的判定书表述:“活跃帮忙、合作保护国家安全有关作业,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有建功情节”。翟岩民的判定书表述:“检举别人违法头绪,经查事实,有建功体现”。
刑法第68条如此规则: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或许供给主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别的案子等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并且翟岩民、勾洪国两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判定书中都有“有率直情节,有悔罪体现”的表述。还有,两人都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峻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胡石根就不相同了。
前面现已说了,胡石根在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眼里是“领头的”。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图谋中,说胡石根是“思维家”一点不为过。
2015年2月1日,在北京“七味烧”集会上(一次沟通、完善推翻国家政权思维,策划“色彩革新”的集会),胡石根提出国家转型“三大要素”、将来国家“五大计划”,让参会的翟岩民、勾洪国、以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等人“深受启示”,强化了推翻国家政权的思维,并活跃举动起来。
更何况,胡石根还活跃授意翟岩民、勾洪国炒作热门案工作,进犯和抹黑司法机关。
更何况,胡石根曾因损害国家安全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惩罚履行结束后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分。
关于周世峰而言,他可谓推翻国家政权的“举动派”。在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给法院院长铺排灵堂,贴大字报、发网梅州信用贷款贴进犯抹黑司法人员,在庄重的法庭上直接闹庭,网上网下宣布推翻国家政权的言辞……这些年在社会上导致轩然大波、让人匪夷所思的这些工作都与他有关,形成了严峻的社会损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说,有人坐牢有人“回家”,恰是执行刑事方针宽严相济,显示司法公正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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