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2月2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家暴等六种情形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条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强迫结婚、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股民电话号码资源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条例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无人监管照看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反映较为集中,建议列入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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