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11-17 11:02:06
  • 阅读(11584)
  • 评论(10)
  •   银监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需事前报备

      □记者 钟源 北京报导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标准银行股东行为,补偿监管短板,银监会16日就《商业银行股权办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共同行动听独自或兼并直销家园网拟初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经过境内外证券商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共同行动听独自或算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缺乏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存案。存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则。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

      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则,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缺乏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办理有严重影响的股东,为首要股东。

      “银监会拟出台的这些规则,首要针对的是近年来银行业为弥补本钱,在A股、H股商场上市后,投资者经过二级商场买入股份带来的各种乱象。”有银行专业人士坦言。他解说,比方安邦集团在二级商场增持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尤其是增持民生银行到近20%的持股红线,为其榜首大股东,在本年的董事会换届中,安邦还提名了两个董事座位,引荐一个独立董事,以及引荐一个监事座位。近期,商场上较为急进的天安财险、生命人寿等多家险企均在二级商场买入银行股。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同一发行人或办理人及其关联方操控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比例算计不得超越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一起,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首要股东不得以发行、办理或经过其他手法操控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征求意见稿清晰,商业银行股东应当运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一起,商业银行股东不得托付别人或承受别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关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共同行动听独自或兼并拟初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前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经过境内外证券商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批阅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依照银监会相关规则履行。

    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

    18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