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2-27 13:32:08
  • 阅读(2211)
  • 评论(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现就公益性捐献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方针告诉如下:

      一、企业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用于慈悲活动、公益事业的捐献开销,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越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今后三年内涵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获得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则核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作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越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献发作年度的次年起核算最长不得超越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献开销核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献开销,再扣除当年发作的捐献开销。

      五、本告诉自2017年1月1日起履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告诉履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QQ:110-242-789

    27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