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说来的“儿媳”是有夫之妇 男方状告媒人讨说媒费 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媒人适当返还服务费
托媒人给儿子说媒,令张大妈没想到的是,“说”来的儿媳是有夫之妇。事后,气愤不过的张大妈一纸诉状将媒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说媒费。5月3日,庆阳宁县食品梯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有夫之妇介绍给原告之子,在成就这一婚约的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而被告因牵线搭桥,居中斡旋,做了一些实际工作,原告给付的媒介服务费应适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媒人返还张大妈媒介服务费2100元。
案情:
新娘是有夫之妇 男方状告媒人讨要说媒费
2015年正月,庆阳市宁县的张大妈开始着急了,眼看着村里与儿子阿宝(化名)同龄的孩子基本都已成亲,自己儿子还落单,张大妈开始四处托人给儿子说媒。随后,张大妈经人介绍联系到了媒人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等人给阿宝说媒,事成后由张大妈给付王某等四人说媒费3000元。很快,王某等人将当地女子阿娟(化名)介绍给了阿宝。但此时的阿娟并非单身女子,而是有夫之妇,她有一段还未了结的婚姻。虽然这样,阿宝与阿娟仍旧于2015年4月2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4月16日,阿娟才拿到了法院作出的准许其与前夫离婚的民事判决。
事后,张大妈认为在这桩婚姻中,媒人王某存在过错,王某不但没有从事中介服务的资质,还违规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已给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加之又将有夫之妇介绍给其子,该行为实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依法予以禁止,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说媒费。
判决:
均有过错 媒人返还媒介服务费2100元
庆阳市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宝与阿娟订婚时,王某共计收取张大妈说媒费3000元。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张大妈委托被告王某等人给其子说媒,并口头承诺事成之后向被告王某等四媒人支付媒介服务费3000元。该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其内容既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形式上看貌似有效。但被告王某在履行该约定的过程中却将一有夫之妇介绍给了原告张大妈之子,这一行为虽曾已得到了原告方的认可,但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有损于社会公德和风俗良习,因此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应归于无效。即被告占有原告给付的媒介服务费,因无有效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在成就这一婚约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加之被告因牵线搭桥,居中斡旋,做了一些实际工作,也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则对原告给付的媒介服务费应适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媒人王某返还张大妈媒介服务费2100元。(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喻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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