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7-23 1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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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掀起有关电商立法与消费者权益维护及职业公正竞赛等论题的新一轮热议。与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争议不大有所不同的是,有关职业公正竞赛的争议简直贯穿了电子商务法的整个立法进程,其间一些问题迄今都未有结论。

      在这一布景下,对上述问题予以充沛讨论就成为必要。法制日报社于7月20日主办了电商立法与职业公正竞赛研讨会,约请曾参加及重视研讨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学者,对当时立法中最具争议点的论题进行研讨,以期为推进电商立法活跃建言献计。

      重视三大争议问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一次比一次更完善,从一审到二审再到三审之间的间隔时刻越来越短,让与会专家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赶快出台,充满了决心。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以为,三审稿特别表现问题导向:“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半年多左右的时刻,呈现了许多和电商立法相关的社会热门事情,比方大数据问题、押金问题、单车跑路问题、双11‘二选一’问题,还有微商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三审稿均予以清晰回应。”

      和二审稿比较,三审稿在竞赛规制方面也引入了比较清晰的条款,比方22条和34条,首要针对“二选一”问题。吕来明结合近些年他所了解的状况,以为对中小运营情趣诱惑魅春堂者的维护“的确需求加强”。有一种说法是“大树底下不长草”,也就是说“在电商渠道大的当地,一些小的运营者日子不一定好过”。许多的资源条件都是围绕着渠道来做的。第三稿则针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

      此外,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体——电子商务运营者的规模及微商问题等都在三审稿中予以包含,这也是三审稿比较完善,“根本上算比较老练”的当地,吕来明说。

      可是,这并不代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已近完美。长江学者、我国法学谈判法学研讨会会长、我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从立法一开端就参加其间,他感觉公正竞赛的问题在整个立法进程傍边,表现得“并不算很充沛”。尽管从根本准则到许多详细规矩和条款的规划中,电商立法都表现了公正竞赛的方针和要求,可是“比较零散”“有些方面不一定表现得十分充沛”。当然,立法在这一方面所作出的尽力也可看出来。

      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人民大学商法研讨所所长刘俊海期望经过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来处理职业竞赛中“劣币驱赶良币”的问题。

      他在调研中发现,许多企业家诉苦最多的是法制建设滞后,互联网冲在前面,“立法者、监管者和司法者追赶着互联网的高铁,没有追上”,这就简单呈现一个状况,即“好人受气,坏人神情”。

      怎样有用规范职业竞赛,在与会的专家看来,有三大首要问题亟待重视,而这些问题也是迄今最具争议的,它们分别是:关于自然人网店挂号的问题;关于渠道职责的问题;关于信息报送的问题。

      零散小额破例规矩

      关于个人开网店,是否需求设置“零散小额买卖活动”无需挂号的破例性规矩,赵旭东坦言,电商主体挂号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端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

      赵旭东记住,第一次电子商务法上会审议的时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就特别向大会陈述说,电子商务法有一个争议问题,就是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要不要挂号。而直到现在,关于这个问题,仍然有很大的争议。

      现在,关于三审稿较之二审稿添加的“零散小额买卖活动”无需挂号的破例性规矩,吕来明以为“应以全面挂号为准则,不挂号为破例,但假如掌握欠好,可能呈现破例大于准则的景象,刚出台的《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关于不挂号的破例性规矩不包含零散小额买卖活动,应遵从线上线下公正竞赛准则”。

      “任何商事主体都是需求挂号才干取得法定的身份和资历,也才有权力展开商事运营活动,这是国家商事法令次序的根本要求。”吕来明说。关于“零散小额”怎样界定的问题,吕来明以为,假如不挂号,渠道无法获取个人网店的运营信息,界定“零散小额”存在难度。

      对此,赵旭东提出:“为什么线上线下的运营主体监管规范不一致?”

      还有由挂号引发出来的交税问题,线下的任何运营活动都要FBA头程交税,那么线上的个人运营行为要不要交税。而要交税就需求有主体身份的断定与认可,假如不挂号,怎样断定交税主体,怎样计算运营数额,并断定税务的职责和职责。

      赵旭东泄漏,税务部分的定见十分断定,没有挂号就无法交税。而假如线上线下的挂号规范不一致,呈现一个巨大的不公:“线上线下的主体税务担负不对等,相同的运营在线上不必交税,线下一分钱都不能少。”

      刘俊海以为,“零散小额”添加了监管的不断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中规矩详细限额,不该交给监管机关,不然会呈现规范不一致的景象。

      特别规矩完成公正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渠道职责的问题。 关于渠道上进行的运营活动,渠道的供给者和运营者要不要承当民事职责,在这个渠道上呈现了诈骗,呈现了假冒伪劣,呈现了危害消费者利益,侵略知识产权等等的这些不合法或许违规的行为的时分,行为人要承当职责,渠道的运营者要不要担任?

      关于在这种状况下的职责承当,渠道运营者总是叫苦连天。一个渠道上总有千家万户运营的,“我怎样管得住”“他的规划和我有什么关系”“我既管不过来,也不该该来管”,是渠道运营者反映最为激烈的定见。呈现的渠道“二选一”问题,刘俊海指出,这触及反不正当竞赛法及反独占法。关于有独占位置的渠道,刘俊海主张,仍是应当离别“二选一”的规矩,让渠道和渠道之间竞赛起来,卖家和卖家之间竞赛起来。

      第三个问题是信息报送问题。 三审稿特别规矩,电商渠道负有特别的职责,行将运营信息包含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也是引起争议的条款。

      凭什么让电商渠道承当这样的职责?是否国家机关需求的信息应当自己去搜集?赵旭东指出,这正是由渠道特别的运营位置,在运营进程中享有特别权力、特别利益所决议的。从监管需求来说,只要第三方渠道有这样一种便当,供给信息功率最高,本钱最低。这也表现了电子商务法“社会共治”的准则。

      赵旭东着重,概括公正竞赛的问题,看起来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运营者特别是其间的渠道运营者规矩了一系列的特别职责和职责,但这并不违反公正竞赛的准则。“恰恰是这种特别的规矩,才完成了终究的本质公正。”由于,电子商务运营活动是在特别的买卖环境进行的,采纳特别买卖方式,运营者在这个市场上获取的是一种特别利益,也承当着特别的危险,由此发生了法令需求对其作出的特别规矩和要求,发生不同于一般线下运营者的特别职责与职责。

      (原题为《专家热议电商立法与职业公正竞赛聚集自然人网店挂号等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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