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9-13 17: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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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纳贿、纳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9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纳贿、纳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纳贿所得资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纳贿违法的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文科当庭表明遵守判定,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使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选拔、企业经营、工程承包和项目建造等事项上供给协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经过别人不合法收受别人给予的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3659万余元额济纳旅游路线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引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被告人李文科先后为取得引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给予多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币87万元、美元11万元、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纳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李文科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大部分纳贿违法事实;在办案机关查办其纳贿违法事实时,其自动告知了向别人纳贿的违法事实,纳贿罪构成自首;李文科认罪悔罪,活跃退赃,赃款赃物已悉数追缴,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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