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9-13 2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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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1号

      《国家统一法令淘券联盟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方法》现已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9月13日

      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办理,严厉考试纪律,保护公平公平的考试次序,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背考试办理规则和考试纪律的断定与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司法部担任对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辅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详细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方法规则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辅导监督。

      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的断定和处理,应当做到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则精确。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经过隐秘个人信息、虚伪许诺等方法获得报名资历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议;对经过供给假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令作业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得报名或许经过贿赂、钳制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名资历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起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景象,现已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果无效的处理;现已获得法令作业资历的,由司法部作出吊销颁发法令作业资历的决议,并刊出其法令作业资历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正告,责令改正;经口头正告仍不改正或许情节严峻的,由考点总监考决议给予其中止本场考试、责令脱离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吊销本场考试成果的处理:

      (一)带着考试规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示后仍未放至指定方位的;

      (二)考试开端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后持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端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则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方位填涂或许录入名字、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符号或许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私行封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方位和视点、搬动主机箱、替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窃窃私语、瞻前顾后、喧闹或许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邻近停留、喧闹等影响考试次序的;

      (六)未在规则座位参加考试或许考试期间私行脱离座位、收支考场的;

      (七)成心损毁试卷、答卷或许考场配发资料环旗网、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许考场配发资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许自己答题信息记载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求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议给予其中止本场考试、责令脱离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议给予其当年考试成果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端后被查出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或许在计算机化考试中运用外接设备、装置做弊东西、做弊程序的;

      (二)抄袭、检查、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评论、打手势等方法传递答题信息,争夺、盗取别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许与别人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别人答案或许赞同、帮忙别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求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做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议给予其当年考试成果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中止本场考试、责令脱离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则处理:

      (一)运用假造、变造或许盗用别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参加考试的;

      (二)不合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体系或许不合法获取、删去、修正、添加考试信息体系数据,损坏计算机考试体系正常运转的;

      (三)实施安排做弊,或许为别人安排做弊供给做弊器件、程序或许其他帮忙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做弊行为,不合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许向别人不合法出售、供给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替代别人考试或许让别人替代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峻做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许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则景象,涉嫌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起将违纪违法状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送处理。

      第十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度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完毕后,将本地考试违纪状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司法部存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作特别严峻的考试违纪事情的,应当当即直报司法部。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期档案和信誉记载发表、查询准则,记载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吊销本场考试成果、二年内或许终身制止参加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处理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分完成信誉信息交流同享。

      第三章 考试作业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中止其持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作业,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许主张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因不尽职构成不符合条件人员获得法令作业资历的;

      (二)未精确记载、陈说考试违纪行为并构成不良影响,或许未仔细履行职责,构成考试次序紊乱,所担任考试呈现大面积相同答卷的;

      (三)私行变化考试开端、完毕时刻或许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则时刻敞开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许未在规则时刻、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四)私行互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许为应试人员互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许对试题内容作解说阐明的;

      (五)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许保密监控室内运用通讯东西等电子用品打乱考试作业次序的;

      (六)私行将考场配发资料带出考场或许将阅卷评分规范等资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七)从事出题、阅卷、保密、监考等作业的人员违背逃避规则,自己或许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

      (八)评卷过程中私行更改评分规范,或许不按评分规范进行评卷的;

      (九)私行走漏出题、阅卷、合格标精断定等考试安排实施环节作业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许未经同意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其他违背考试办理规则,构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中止其持续从事本年度考试作业,并作出制止其再从事法令作业资历考试作业的处理,一起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许主张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因严峻不尽职构成应试人员未能按期参加考试的;

      (二)构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规范及考试数据丢掉、损毁、走漏,或许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作严峻事故的;

      (三)出题、审题发作过错,构成严峻后果或许在评卷、统分中严峻不尽职,构成显着的错评、漏评或许其他过失的;

      (四)使用考试作业便当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许讨取别人资产、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

      (五)考试期间私行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资料带出考场,或许经过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体系或许装置做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六)选用明示或许暗示的方法帮忙应试人员答题或许怂恿、庇护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

      (七)截留、盗取、私行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许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八)掉包、篡改、假造答卷、考场原始记载资料信息或许私自改变成果,假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合法出售、供给、走漏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规范答案、评分规范、考试作业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作业信息的;

      (十)有其他严峻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出题办理等考试作业人员在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社会训练安排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中止其持续从事考试作业,并依据有关规则给予相应处理或许主张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发作严峻考试责任事故或许呈现大规模做弊状况等严峻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吊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康复考区设置。对存在不尽职或许不尽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背保密规则,构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规范丢掉、泄密,或许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作严峻事故的,对存在不尽职或许不尽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别离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本章规则景象,涉嫌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按照本方法实施现场处理方法的一起,能够对违纪人员做弊的东西、资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依据资料采纳必要的挂号保存方法,并在七个作业日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保存的物品或资料作出处理。

      违纪现实、情节及现场处理状况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陈说单上作出记载,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许其他考试作业人员签字承认。考试完毕后,经考点总监考检查承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陈说单上签署定见。

      考试作业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奉告违纪记载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作业人员签字承认。

      第十八条 非考试期间发现相关违纪头绪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不少于二人的查询组进行查询取证,必要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询取证。查询人员应当对有关现实状况进行了解核实。

      查询完毕后,查询组应当依据查询的现实和依据构成查询陈说,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需求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景象的,由评卷专家组承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符号的;

      (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应试人员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过错、答题轨道高度一致(相同)的。

      评卷专家组承认上述违纪行为景象时,能够依据需求经过判定安排进行判定或许进行试验。承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则景象并有其他相关依据证明其做弊行为建立的,依据做弊现实和情节,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方法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关于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查询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议。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议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议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处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其享有陈说、申辩或许要求听证的权力。

      作出二年内或许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处理决议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奉告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要求举办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安排听证,并于举办听证前七个作业日告诉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名字、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现实和依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品种;

      (四)不服处理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议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违纪行为处理决议应当自作出处理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采纳托付送达、邮递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能够采纳布告方法送达。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据有关法令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作业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复核或许提出申述。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查询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查询处理作业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许诬害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许主张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规则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作业人员以外参加考试违纪做弊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司法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题为《国家统一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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